2020年6月16日上午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)采用网络在线宣判与线下宣判相结合的方式,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上海巨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巨如集团)、被告人胡立勇集资诈骗案,对巨如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;对胡立勇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。
经审理查明:2014年,被告人胡立勇收购巨和投资管理(上海)有限公司、上海巨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;2015年4月,胡立勇组建巨如集团,并担任法定代表人,同时逐步组建“巨如意”“巨和宝”等多家网络借贷或融资平台。
2015年至2018年4月,被告人胡立勇指使巨如集团下属各融资平台,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伪造借款人信息,虚构债权转让、股权转让及其他融资项目,采用业务员上门推销、网络及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,承诺7%至22%的高额回报,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理财产品,累计向2.9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9.4亿余元(以下币种相同)。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巨如集团、胡立勇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,除29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外,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公司运营支出、个人消费、提现以及项目投资等。至案发,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0.4亿余元。
上海一中院认为:被告单位巨如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立勇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。巨如集团、胡立勇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,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,结合本案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被害人代表等共计58人旁听了一审宣判。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。
(信息来源:中国法院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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